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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净营业亏损抵转的变化

  • Posted on: Feb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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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通过的《减税和就业法案》(TCJA)大大改变了处理公司和个人净营业亏损(NOL)的税法。大多数纳税人不再可以选择抵消以前年度的应课税所得,而2017年12月31日之后的纳税年度产生的NOL只能抵转至之后年度。通常,2018年之前生效的前2年抵转规则不适用于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的纳税年度中产生的NOL。此外,对于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的纳税年度中产生的亏损,净营业亏损扣除限于应税收入的80%。
当公司的支出在纳税期内超过其收入时,就会发生公司NOL。如果您的实体已被设置为C公司,则在公司级别使用NOL。但是,如果您的实体是S公司或合伙企业,则损失会转嫁给拥有该实体的个人,并报在该个人的个人纳税申报表中。
在TCJA之前,联邦层面的NOL处理相对简单。如果您在当年经历了亏损,则可以将亏损抵转到前2个纳税年度和将来最多20年去抵消任何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纳税人更愿意将亏损往前抵转,则NOL首先应用于前年纳税年度,以抵销最高先年征税收入的100%。这样很有可能获得他们先前已向政府支付的税款的退款。如果前年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不足以完全使用抵转的亏损,则NOL的其余部分可以抵消去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若再有剩余则抵转至将来最多20年。
新的TCJA取消了往前两个纳税年度抵转亏损规定,并迫使纳税人抵转其NOL至未来的收入。另一方面,纳税人可以无限期结转NOL,而不是在20年之后失效。
生效的最重要的TCJA的改变是,NOL仅允许抵消公司或个人应税收入的80%。对于公司而言,C公司在存在的最初几年中遭受损失是很常见的。过去,公司可以在最初的纳税年度内累积NOL,一旦他们获利就抵消了收入,直到NOL被完全用完为止。在此期间,公司不会产生任何税收,因此他们可以将资金重新投资到公司中。
从2018年开始,公司仍可以累积NOL,但公司一旦获利,NOL就只能抵消应税收入的80%。这样一来,企业主将对其收入的剩余20%缴税。这种改变可能伤害新的和陷入困境的企业,使其无法避税和将这些资金重新投入到公司以发展业务。
对于过去的个人而言,只要纳税人有收入并且没有被动活动限制,S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有能力扣抵扣转嫁给他们的全部损失。
新的TCJA对转嫁损失的允许金额设置了上限。如果单身报税,则个人纳税人最多可抵扣25万美元的贸易或业务损失,如果夫妻合报,则最高可扣除50万美元的贸易或业务损失。超出限制的损失在当前纳税年度是不允许的,将作为NOL抵转至将来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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